有關條例:
《供電電纜(保護)條例》已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,如屬地下電纜,相關的合理步驟包括:由合資格人士負責進行勘測,以確定在擬定的工地內及其附近是否有這類電纜,及電纜的準線和深度,以及已取得由合資格人士就進行勘測所得結果作出書面報告 罪行及罰則:
如未有在工程展開前採取合理步驟,或未有在進行工程時採取合理步驟,違規者可處第四級罰款(25,000元)及監禁6個月。 如未有採取與工程有關的合理措施,以致造成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故障,違規者可處罰款200,000元及監禁12個月,如屬持續罪行,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,000元。 如觸犯規例的其他罪行,違規者可處第一級罰款(1,000元)至第4級罰款(25,000元)不等。 有關資料轉載自 機電工程署